根据信访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处置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但党委、人大、两院同样设有专门处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实践中,各级政府信访部门主要向同级党委和人大负责,导致条块不一的信访机构归口难觅,彼此缺少协调,管理混乱,权力来源和责任监督等常常找不到实体法依据[14]。以行政信访为例,上下级政府信访机构之间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上级信访机构多在工作方式和业务标准上对下级信访机构进行指导,法律约束力十分有限。虽然信访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享有交办、转送、协调、督促、建议等权力,但这些权力或缺乏独立性,或缺乏可操作性。信访事项转送和处置环节中法律规范的失位助长了人为操作的空间,针对某个机关的信访举报往往最先由该系统内部接收,系统内部出于自身形象的考虑通常会选择内部处理,从而阻塞了弱势群体寻求救济的渠道,也间接导致了近年来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表现为利益博弈型的信访不断增多,信访主体逐渐由个体向群体发展[15]。
弱势群体借助信访救济不仅能够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基本政治权利,而且可以通过信访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寻求救济和帮扶。同时,各级信访机构也承担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地区稳定的政治职能,导致信访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的复杂化和多元化。信访机构在面对数量惊人的来信、来访时疲于应对:一方面是繁重的信访案件接待任务,另一方面是大量的违法违规信访,更不乏各种以极端形式表达的利益诉求。为实现多元化的工作目标,减轻信访工作压力,个别地方政府不惜通过“拦访”“截访”等非常规手段减少敏感信访的数量,其中也不乏信访部门与公安机关“强强联手”,对某些上访常客“特殊照顾”,甚至出现限制和剥夺弱势群体人身自由的违法案件。信访受理、信访转送和信访处置环节中公权力的不当行使反过来进一步降低了信访的救济功能,导致弱势群体信访诉求的实现率低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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