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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势单力薄的信访规范体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从2005年修订以来,国务院信访条例一直都是我国信访领域法律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即便如此信访条例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只能规范政府机关的行政类信访行为和信访事项,无法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行为和信访事项进行指导和约束。2014年,国务院加快了信访领域部门立法的脚步。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论文选:势单力薄的信访规范体系

我国的全国性信访立法工作进展缓慢,不论是立法质量还是立法数量都不能满足不断发展的信访实践要求。自从2005年修订以来,国务院信访条例一直都是我国信访领域法律位阶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即便如此信访条例也只是一部行政法规,只能规范政府机关的行政类信访行为和信访事项,无法对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行为和信访事项进行指导和约束。为此,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从全局高度出发,统筹党委、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虽然其兼容性和普适性较高,提出了诸多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但作为统筹全局的纲领性文件,其法律规范化程度较低,缺少对信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规定,同时对信访监督检查中的责任划定也不够明确。

2014年,国务院加快了信访领域部门立法的脚步。是年2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是年4月份,国家信访局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一系列部门规章和工作办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加强信访治理的决心,但此类规范性文件同样存在效力等级不高、偏重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或者信访治理局部环节等弊端,缺少系统性和强制性。在地方立法层面,各省市普遍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模板出台了实施细则,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是未能突破信访条例的窠臼,就是因法律效力的地域性限制而使有益的地方探索难以向其他省市推广,妨碍了信访规范的“立改废释”。(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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