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社会从日常语义的角度看一般是指这样一种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处于缓和、协调的状态,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睦相处、充满活力。如果不引起注意,不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引发尖锐和激烈的社会矛盾。脱离了全社会的和谐,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最终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首先,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和谐社会从日常语义的角度看一般是指这样一种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处于缓和、协调的状态,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睦相处、充满活力。不和谐的社会指的是社会各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尖锐、激烈甚至处于对抗状态。近年来,我国有些部门和地区,出现了失业队伍扩大,收入差距拉大,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如果不引起注意,不运用合理的法律手段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引发尖锐和激烈的社会矛盾。
其次,和谐社会的建立也有助于对弱势群体权利的保护。在和谐社会里,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合作,发展机会更多,这将为弱势群体的发展提供舞台,有助于其实现从弱势群体向非弱势群体的转变。脱离了全社会的和谐,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最终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原载《山东大学学报》2013年第6期)
【注释】
[1]关于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法治思想的内涵是另一个可以专门讨论和阐述的话题,包括社会福利国家理论、社会连带主义理论、公共服务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等。(www.xing528.com)
[2]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91.
[3]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翟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0.
[4][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M].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2.
[5][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信春鹰,吴玉章,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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