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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立足民本主义、人道主义、公平正义及和谐稳定等理论视角,对弱势群体权益公法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全方位透视,推进了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理论的研究,为弱势群体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了理论遵循。作者关于弱势群体公益保护的系统全面论述可参阅《弱势群体权益的公法保护(合著)》一书。
当代中国处于深刻的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变动呈现空前复杂的情况,对弱势群体的权益进行保护特别是公法保护,理所当然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必须长期关注的重大问题。(www.xing528.com)
弱势群体也称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从法学的角度给弱势群体下一个较为科学的定义,必须注意到法学概念特有的规范性、明确性和可适用性。第一,弱势群体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指一部分人群比另一部分人群在某些社会指标方面处于一种相对不利的地位。第二,弱势群体中“弱”的含义特别表现于他们发展机会上的劣势。第三,形成弱势群体的原因具有客观性。第四,弱势群体权利并不等于“少数人”权利。例如我国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是多数人群,但他们在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中属于弱者。第五,弱势群体是特殊公法关系主体,在宪法关系中,其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在行政法中,其对应的义务主体主要是政府。保护弱势群体是国家和政府的应有职责。综上所述弱势群体就是由于某些自然或社会原因而使得其权利享有处于不利地位并且难以得到权利救济的特定群体。其范围包括社会竞争过程中处于劣势的少数人、特定处境困难群体、贫困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基本生活能力、就业竞争能力、社会应变能力较差,缺少发展机会和潜能资源占有不足,经济较贫困;社会地位低,各项权利容易受侵犯,并且通常情况下很难得到切实救济。
讨论弱势群体保护问题首先有一个理论前提,那就是承认市场经济合理的竞争性,承认一定程度的社会实际地位和财富分配差别的合理性。其次,更应该注意到,现代国家扶助弱势群体的观念与资本主义早期所确立的国家观念已经有了很大区别。现代社会科学理论,特别是公法理论,认为对弱势群体从公法上加以保护具有完全正当性和特别重要性。除了权利享有和权利救济中的法治思想之外[1],从更加宽广的视角来看,其理论基础大致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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