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群众民主建设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权属于基层自治权的一种类型,是人民(公民)自主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内向性的自主权利。完善以保障农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
村民自治是中国亿万农民群众民主建设的伟大创造。村民自治权属于基层自治权的一种类型,是人民(公民)自主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是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内向性的自主权利。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2006年“一号文件”指明了方向:“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完善以保障农民自治权利为核心的村民自治制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治文明建设奠定了基础。通过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直接民主的发展,广大村民直接体验到社会主义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广大村民增强了关心和参与民主建设的积极性,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形成了持续内驱力,有利于在农民与政府之间发育良好的对话机制。广大村民在村民自治的实践中,将学习和运用民主的方法,处理基层公共事务,掌握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民主程序,形成和逐步强化公民意识和民主观念,培养民主作风和习惯。这样,他们不仅提高了民主管理能力,学会了现代民主技术和艺术,认识了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而且逐渐培养了自主、自尊、宽容、理性的现代民主精神,民主和法制意识得到强化。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农民对村民自治的认识,纠正把村委会当作一级行政组织来对待的做法,克服那种认为农民素质差不能搞自治的片面认识,正确处理好“乡治”和“村治”关系、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上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使村民真正参与自治、管理村民事务,当家作主。(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