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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户籍歧视,保障迁徙自由权利的实现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我国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徙外,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现行户籍制度在侵害公民迁徙自由的同时,还在妨碍实现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营业自由。要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定。

废除户籍歧视,保障迁徙自由权利的实现

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二条恰好给出了迁徙自由的范围:第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第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第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我国从1958年开始实施的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以常住人口为主,严格控制人口流动的基本准则,公民除就业升学、工作调动等可以迁徙外,没有选择居住地的权利。40余年来,歧视性户籍制度像一条无形的带子束缚着中国人的自由流动,农民离乡要有离乡证,到城市居住要有城市居住证,市民易地居住要经过公安机关审批。改革开放以后,劳动法等法律虽然已经承认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营业自由,然而择业自由和营业自由的前提之一是异地择业和营业的自由。现行户籍制度在侵害公民迁徙自由的同时,还在妨碍实现公民的择业自由和营业自由。要改变这种状况,有必要尽快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将“公民迁徙自由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定。要将户口行政审批制度改为迁徙登记制度,使“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只具有统计意义,从根本上改变人口迁移方式,形成国家立法规范、社会经济调控、个人自主选择的迁徙调控新格局。[7]现在,从社会道义和经济发展出发,大概已经没有人会反对城乡开放,但是从公民权利平等权的角度,彻底废除城乡隔离制度,从身份上给予农民“国民待遇”,还需要拿出非凡的勇气,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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