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普遍设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就是体现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原则上废止行政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制度就是更彻底地体现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使两大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建议行政复议法修改中完整体现这两大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均需要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处理。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对于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渠道实现权利救济的规定比较复杂和混乱,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但同时,又规定一些行政争议案件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实际存在着行政复议终局型和径行行政诉讼型,即有些行政案件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方式解决,即使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有少数法律、法规则又规定,当事人只能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行政纠纷的解决,而没有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选择的余地。这种“前置型”“选择型”“独立型”并存的复杂状况对于当事人权利救济和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都带来极大不便。因此,趁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大修之际,应该化繁为简,使制度透明、方便、高效。我们认为,应该认真贯彻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和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使两大原则衔接并协调发挥作用。普遍设立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就是体现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原则上废止行政复议机关终局裁决制度就是更彻底地体现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使两大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建议行政复议法修改中完整体现这两大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均需要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处理。同时,延长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除法律特别规定之外,行政相对人均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法定复议期限届满后6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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