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有统计情况看,眼下绝大多数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都很少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在有的县,全县一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往往只有三四件甚至更少。
县级政府所属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情况如下:在总共66个县中,2011年县政府所属部门曾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县共有8个,2012年共有12个。政府所属部门在这两年中未收到过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的数量超过80%,因此,取消县级政府部门行政复议职责,将其统一交县级政府行使,对县级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影响不大,而且有利于提高效率。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方案,每个设区的市中,市政府所属部门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基本上有40余个,每个县政府所属部门中具有行政复议职责的大约有6—10个。根据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案件数量,相对集中复议职责后,市政府部门原先管辖的案件,由县级政府负责,从6个城市的情况看,如果现在由市政府部门受理的案件交由县级政府办理,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平均增加最多的是福州,每个县平均每年增加12件左右,最少的是上饶,每个县平均增加不足2件。从总体上看,给县级政府增加的办案压力不大。(www.xing528.com)
因此,从行政效率角度考虑,可以考虑原则上取消市、县政府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职责,在省一级,保留公安、建设规划、土地、人事劳动等四至六个复议案件数量较多的部门的复议职责(具体保留部门由省级政府决定),其他部门不再保留复议职责。对县级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本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则上向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级政府部门保留复议职责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到省级政府部门或是市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部委则继续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对于中央垂直管理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申请一律向省级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提出,省级以下不再保留行政复议职责。对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原则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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