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法律,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部分县级政府所属部门都具有行政复议职责,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复议机关。据统计,目前我国仅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就有30450个,其中政府3281个,部门27169个,但是,全国每年的行政复议案件却只有10万件左右,大量的行政复议机关长期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当然也有些行政复议机关“案多人少”,情况很不平衡,总之,目前出现了有的单位“缺人办案”和有的单位“无案可办”并存的现象。对此,有学者提出,行政复议改革的重点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建议实行相对集中复议权的方案,“在区县级以上政府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管辖本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全国垂直领导体制的部门,继续保留复议管辖权”,这样,“可以加强复议机构的人员力量,既可以增强其独立性,又有利于提升复议工作的专业性,可以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19]在一定意义上,我们是赞同对行政复议职责进行适度整合的,但是,是否把相对集中复议权特别是一级政府只设一个复议机关作为今后改革方向,我们认为值得认真商榷。首先,一些地方相对集中处罚权、相对集中许可权的试点和改革的经验表明,把原本属于别的部门的职责集中到一个部门行使,其效果往往与立法者的初衷大相径庭,行政复议的改革是否要重蹈这一覆辙?其次,这一改革也缺乏实际效果报告的有力支持。从各地情况看,目前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于公安、建设、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少数几个领域,在绝大多数地方,这几个领域的案件大致占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70%—80%,尤其以公安类案件最多。以辽宁省为例,2008年到2012年,全省公安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7534件,占全省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约60%,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采行相对集中复议权改革,似乎把一些案件集中到公安机关办理更具有合理性,否则,由一级政府统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会使该政府复议机关专门去处理大量公安行政纠纷。从调查情况看,现在存在着绝大多数市、县政府所属部门未曾办理过复议案件的情况,因此是集中办理案件还是不集中办理案件,都缺乏实际意义。再次,考察域外经验对我们或许会有启发,例如在美国,虽然一直有将行政法法官彻底独立于行政机关、设立行政法院以及行政法法官脱离原行政机关由本级政府集中统一使用的建议,但在联邦层面一直考虑到反对意见强大而未被采纳。这其中的典型的反对意见看起来是颇有道理的:“如果实施行政法法官集中使用制度,将抛弃有利于行政裁决制度的每个目标,与法院的功能产生重复”,而且,美国行政会议也认为:“把所有的行政法法官(可能还有主持非正式听证的行政法官和其他听证官)转变为通才型法官,会造成行政裁决的专家流失,成本增加,效率降低。”[20]显然,在美国,强调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之间的区别。在英国,行政裁判所一直特别强调按专业设置,在2007年改革后,虽然行政裁判所数量大幅削减,但也绝非是“一级政府只有一个裁判所”。而笔者的实际调查也证明,至少从目前情况看,相对集中复议权并未能实现行政复议效率的提高,反而有可能降低复议效率。以哈尔滨为例,哈尔滨市是全国较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的城市,但该市有些部门提出,在案件集中交由市政府审查后,由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常要交由政府领导签发相关文书,而由于有关领导因出差、开会等原因经常导致不能及时签发,反而延缓了办案时间,导致不能及时结案的情况。另外,该单位原先有大量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常常化解在申请阶段,现在交由市政府统一受理后,一律立案审查,增加了解决行政争议的成本,这些实际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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