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界研究几乎涉及行政诉讼制度的每一个问题,而且针对某些问题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若全面审视学界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中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如下:
1.行政诉讼研究的深度不够。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重复研究、成果雷同现象相当严重。学界虽然针对行政诉讼的有些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但讨论相同主题、内容基本相似的材料相当多。[31]这也并不是说不可以有相同的观点,不可以形成“异口同声”,但这种缺少学术争鸣的局面是令人堪忧的,至少不利于学术讨论的深入开展。二是学界虽然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有些基础问题展开了较为广泛的讨论,但这些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例如:有关司法审查强度问题,学界只是停留在对两大法系审查强度的比较研究上,而对其他国家确立审查强度的制度背景,以及我国借鉴的可行性等深层次问题却缺少历史的和客观的比较研究。[32]有关审判体制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增强审判机关的独立性,建议建立行政法院或者提高审级,但对于采取这些措施后能否彻底解决审判权威等问题却缺少进一步思考。因为,虽然司法权威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得以加强,但存在的问题并不是仅仅通过自身地位的提高就能够完全解决,而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舆论监督的强度、诉讼程序的规范等。(www.xing528.com)
2.行政诉讼研究的广度也不够。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制度研究的薄弱。审查对象或者说诉讼类型需要具体落实于程序的设计;而程序的设计也应当根据审查对象(诉讼类型)的不同作相应的调整。如果将来我国诉讼类型得以扩展,增加机关诉讼、当事人诉讼、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那么现有行政诉讼程序制度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如当事人制度、审查方式、证据制度、审级制度、执行制度等都将面临新的课题。但学界对于诉讼类型的研究仍然停留在类型是否扩展以及如何设计诉讼类型的基础性问题上,而对具体诉讼类型的程序设计缺少关注。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应当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相同?审查当事人诉讼案件与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案件是否可以采用相同的程序?这些问题都需要学界加以认真思考。与其他诉讼法学相比,也显示出行政诉讼法学对程序制度研究相当薄弱。如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都予以重视的审前程序问题在行政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似乎成为无人问津的研究课题;诉讼的送达、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等诉讼制度似乎并非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范畴;非法证据问题、法院调查取证问题、证据的认定等问题在行政诉讼研究领域也很少受人关注。二是行政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不足,甚至表现为行政诉讼法学基本范畴和基本理念的匮乏。根据前文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还停留在制度研究的层面上,与渐入佳境的刑事诉讼法学及民事诉讼法学相比,还缺乏作为一门学科所应有的基本范畴。近年来,“行政争议”“行政诉权”“诉讼类型”等基本范畴虽然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但学界远未就这些范畴达成共识,研究的深度远远不够。同时,作为引导行政诉讼法学健康发展的行政诉讼的某些基本理念、基本精神,如程序价值理念、平等的观念等在学界并没有形成,甚至没有引起学界足够的重视。时至今日,学界就行政诉讼的目的、功能、价值以及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还有较大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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