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学科设置来看,行政诉讼法学既属于行政法学学科领域,也被纳入诉讼法学学科研究的范围,这是由行政诉讼法学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作为行政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一方面作为行政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中许多问题如受案范围、诉讼类型、审查标准等与行政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甚至直接决定于其他实体法的内容;另一方面,行政诉讼制度也并不仅仅是行政法的救济程序,它还蕴涵着许多诉讼法价值理念和规律等,而不为其他行政法律制度所具备。行政诉讼制度的这些特殊性决定了行政诉讼法学的特殊性,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学不仅应当与行政法学保持紧密联系,而且需要从诉讼法学角度加以考察。这种跨学科的现状也给研究行政诉讼法学的学者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不仅要求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行政法学理论功底,也要具备良好的诉讼法学素养,否则就无法胜任较高层次研究的需要。但令人缺憾的是,在我国,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却很少开设其他诉讼法学学科的课程;反之亦然,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也基本没有开设行政法学课程。换句话说,研究行政诉讼法学的学者或者属于行政法学界或者属于诉讼法学界,而少有跨学科精心研修的学者。这种情形直接引发以下后果:一是相比较于其他学科,专门研究行政诉讼法学的学者相对较少,行政诉讼法学相对于行政法学以及其他诉讼法学好像往往处于一种次要的、无关紧要的地位,而没有形成如其他学科研究一样蒸蒸日上的局面。[29]二是学者的研究视角受到限制,对行政诉讼学科规律认识不足。处于诉讼法学领域的学者往往倾向于研究行政诉讼的诉讼规则如证据制度、审判程序等,而对受案范围、诉讼类型等涉及行政法领域的问题关注不够;处于行政法学界的学者却侧重于研究与行政法紧密相关的几个基本问题上,甚至仅仅把行政诉讼作为整个行政程序或过程的一个阶段,而忽视对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法特有的诉讼原则、规则以及程序制度的关注。这种现状说明,行政诉讼法学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反而出现了行政诉讼法学研究被边缘化的危机,使行政诉讼法学处于一种各方漠视的尴尬的学科地位。[30](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