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经过几年来的思考与观察,发现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际上存在着两条不同的思路而且与我国当前行政诉讼制度到底主要借鉴普通法系相关制度还是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相关制度这两条不同思路有关。
众所周知,行政诉讼制度在各国的名称、内容、方式、审理机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以至很难有统一的概念。著名行政法学家王名扬有过一句很有名的话,他说:有多少国家,就有多少种行政诉讼。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与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就有较大的区别,即使在同一法系,例如法国和德国都设有行政法院,但两国之间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也有许多区别。一般而言,普通法系行政诉讼的特点可以以英国为典型,英国没有严格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因此他们不太强调对于政府行为的审查采取特殊的规则,也不必在普通法院之外另设一套诉讼系统,也没有行政法院的建制。用传统的英美法系观点来看,法治的关键就在于要求政府守法,政府在诉讼中总体上与私人没有本质差别,因此普通法院可以采用普通诉讼规则来处理政府参与的诉讼。例如,我国香港地区存在政府诉讼,在诉讼中,政府可以是原告,也可以是被告。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体现法律面前平等。采取这种司法审查是有条件的,与诸种社会因素有关特别是与政府自律的法治传统密切相关。
然而,在大陆法系情况有所不同,以法国为典型,他们认为政府是享有法律上的“特权”的,因此他们不管如何讲平等,但政府和公民在管理领域不可能真正做到平等,因此他们揶揄政府可能是“平等者之中的第一个平等者”,意思是在管理领域,政府总容易扩张自己的权力,因此,要防范和制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就必须用特殊的规则,甚至建立特殊的独立的审理机构来解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例如,我国澳门地区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设立行政法院来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就出于这种用特殊法院运用特殊行政诉讼规则来实现对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
我国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吸收了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有益的经验,同时根据国情设计了最初的制度,但实际上较多地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理念和制度。该法强调了行政诉讼是所谓“民告官”的制度(尽管这种表达很不确切,也被许多学者视为诟病),有的学者提出行政诉讼应该体现着重保护公民利益原则,要矫正在管理领域行政机关权力较大而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处于“弱势”的情况,在行政诉讼中要充分强调原告的诉讼权利,并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诉讼义务。应该说行政诉讼法之所以从民事诉讼法中独立出来的价值主要在于此,而行政诉讼法在实施中步履维艰,恰恰是这些特殊规则和要求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落实,或者说有些特殊规则还没有作出规定,例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较大限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较大限制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等都与着重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原则落实不够有关。
但是,当前行政诉讼法修改呼声中,经常听到许多取消行政诉讼法特有规定的要求,以至不适当地要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代替行政诉讼法的特别规则。例如,有的地方出现了“官告民”的情况,并在报界发出“这是我国法治进步的表现”,是“官民平等的体现”等,有些立法建议旨在磨平行政诉讼法的棱角,企图用民事诉讼法的一整套规则解决行政诉讼问题。笔者看来:这种愿望固然很好,但是否可行?正如马怀德教授最近发表的文章所指出的:“从司法改革的急需性看,没有哪一项制度像行政诉讼制度一样更加脆弱,更需要完善。不单是因为该项制度最晚形成,而且是由于它所约束的政府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力。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是艰难的,法院要让力量悬殊的诉讼当事人平等地接受司法裁判,就必须抵御来自被告政府的各种干预和阻力。”[5]因此笔者的观点是,根据我国国情,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是全方位的事情,其中包括为了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可以考虑改革法院审判体制,目前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过去被认为吸收了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行政审判体制的优点而采用的“中间体制”,现在看来,这种审判体制具有很明显的弊病,因此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级,允许原告选择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辖甚至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等都是可研究的方案。总之,应该充分看到中国的特殊国情,充分看到中国行政诉讼的难度,行政诉讼法修改要突出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点,使行政诉讼法真正成为一部刚法。因此,从总体上说,过早强调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和谐统一”,过早提倡“‘官’告民”制度的推行,在眼下尚是不足取的。
(原载《法学》2005年第11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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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近邻日本新近修订行政诉讼法的经验值得关注。自2001年6月日本官方正式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来,司法制度改革推进本部行政诉讼检讨会专门举行了近30次会议,就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诸多问题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讨,为最终修正案的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经历许多回合,千呼万唤始出来,使实行多年的行政诉讼法焕发出新的面貌。
[2]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2003:309.
[3]在中国期刊网上以“行政公益诉讼”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能够搜索出2004年年底之前的相关论文近百篇。仔细研读这些论文,不难发现大多数论文在提问方式、论证模式、行文格式甚至研究结论上都惊人的相似。
[4][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2.
[5]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J].法律适用,2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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