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模式是指根据公益诉讼运行的外在形态、特点而形成的样式。分析、选择和确定不同的模式对公益的维护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根据华侨大学赵许明教授的观点:公益诉讼模式可分为“一元与多元诉讼启动模式”“公民直接起诉与前置审查起诉模式”“事后追惩式诉讼与事前预防式诉讼模式”等三类。[16]笔者认为具有一定道理,试将其进一步总结简化为:一元与多元模式、直接与前置模式和事后与事前模式。另外,笔者还将公益诉讼模式划分为单一与联合模式,即单一诉讼模式和联合诉讼模式,并对上述四类模式作出如下理解和选择:一元与多元模式指享有起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还是多样的,正如上文所述,笔者主张多元模式,充分调动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含法人和其他组织)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力量,赋予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关于直接与前置模式,笔者主张实行前置模式,直接起诉尽管有便民的特点,但不利于对公益诉讼行为的过滤,同时会浪费司法成本,也不利于损害公益行为的迅速阻止。前置审查应有行政与司法两道关口为宜,如设置行政前置审查,则便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执法权及时制止相对人的违法侵害行为或者纠正行政主体自身有损公益之行为,但对行政前置审查不服或者不满的,可以径直提起公益诉讼。事后模式和事前模式宜结合进行,要视具体公益损害行为实际而定,根据“防重于治”的原则,应允许就即将(将来)损害公益之行为提起诉讼,如此才能更有效地减少公益受到损失。
关于单一与联合模式,同样具有重要之理论与实践意义,单一模式指由单一主体提起公益诉讼,联合模式指由两类或两类以上主体共同起诉或由机关主体支持其他主体提起诉讼。一般公益诉讼通常是由单一主体提起的,但联合模式对双方当事人力量对比悬殊、公益损害严重或疑难复杂重大公益案件具有重要性与必要性,这种模式能有效增强公益诉讼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有利于公益的实效维护。因此我们既要重视单一模式起诉主体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又要重视联合模式的实力强化功能,允许有关主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或在公益诉讼过程中进行联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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