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社会关系的矛盾焦点,它涉及政府与公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同时往往交织着新旧事物之间的冲突和碰撞。许多来自行政审判第一线的法官反映目前行政审判在艰难中跋涉状况时说:与其他审判相比,行政审判的权威性显得不足,没有权威,法院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法院要审判行政案件,要审查行政行为,却又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行政机关,这怎么办?以前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硬顶的较多,现在又增加了“软拉”,就是通过出钱、出资、出土地来拉拢法院,因此不少法院对行政机关内心存在畏惧心理、迎合心理。调查表明,有些地方法院对行政审判处于消极应付的状态,存在“少办一件行政案件,就是少惹一些麻烦”,“行政庭工作不要当先进”等厌战情绪。有的审判人员说:“由于执法环境差,我们审判人员都没有信心,这样又怎能让老百姓有信心呢?”因此,除了从制度上、体制上着手解决问题外,从观念上必须要求审判人员普遍树立起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的观念,树立起行政诉讼法就是依法控制行政权的观念,真正把行政诉讼法当作一部制约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
当前,特别要在受理行政案件问题上提倡“松绑”,人民法院不要在起诉时效、受案范围等问题上刁难公民,要营造那种使民众敢于起诉但不滥诉的健康的法律文化氛围。现行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列举了8项具体内容,并规定“除前款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以后,国家赔偿法又将“事实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另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总趋势上也在逐步扩大受案范围,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诉讼范围也正在扩大,例如河南省受理了被处罚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案件,武汉市法院受理24名居民状告规划局侵犯他们环境权的案件等。当前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意见是: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外,只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或组织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总的发展趋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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