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86—1996年法院受理和审理的行政案件数
续表
上述所列统计表,其资料来源刊于《中国法制年鉴》(各年);《法律与生活》1990年10月第82期;《人民日报》1997年3月21日,第2页等。
从行政诉讼的案件数量来看,我们应当承认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实施以来已有相当的影响力。1991年的受案数较之前一年翻了一番,较之1989年则上升了2.5倍左右。这充分表明了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该法激发起人们对这一制度的热情,并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妥善解决他们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变化轨迹在九十年代更为引人注目。经过实施一年多的高速增长期后,从1992年开始了一个为期两年左右的停滞阶段,行政诉讼案件以每年不超过10%的低增长率缓慢增长。然而从1994年开始,行政诉讼案件的增长速度又再次加快,呈平稳递增的态势。(www.xing528.com)
另一值得注意的现象是法院对行政案件处理方式的转变。通过对历年各种处理方式所占百分比的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以下一些情况:
表2 审理案件的处置(%)
表2直接表示法院对相对人支持的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比例基本保持不变(在11%—21%之间)。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的判决变化最大,从行政诉讼法实施初期的49%逐年下降,直到1995年的17%。由于“其他处置”栏的形式主要系指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也包括转移案件到别种途径而“终止”程序,因此,这种“其他处置”虽未明确表示法院的态度,但估计不会在法律上有利于相对人。因此,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对人与政府之间的胜率之比大约是1∶2,政府占有明显的优势能在行政诉讼中获胜。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的另一个更有意思的问题是起诉后随即撤诉的行政案件所占比重逐年增加。这是超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方式之外采取的、又无法直接辨明法院态度的“第三条道路”。数据显示,从九十年代开始,撤诉的比例从37%上升到51%,也就是说,从1995年开始,有一半以上的行诉案件以相对人撤诉而宣告终结。其他方面的数据则显示,1994年有38%的原告(或者全年法院受理的总案件的16.7%),在被告变更了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之后撤诉。在1995年的撤诉案件中,45%的案件(或者全年法院受理的总案件的22.5%)在被告变更了有争议的行政行为之后撤销。可见,大部分的撤诉案件实际上采取了逃避司法审查,进行庭外解决的方法。这表明,即使没有审理,起诉要求本身也能为原告带来好处;在很多情况下,正是起诉行为引起了政府行为的变化。如果从这个角度来分析,那么,行政诉讼对相对人与政府而言,风险与收益都几乎是“公平”的了,原被告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第三条道路”的开辟,促成了行政诉讼在1994年以后的实施过程中达成了以上描述的某种“平衡”状态。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行政诉讼的十年发展做这样一种解释:九十年代初,行政诉讼法刚刚实施头两年的高增长率反映了民众对该法的强烈期盼与信心,也表明大量行政纠纷的实际存在。由于在1991年、1992年的诉讼实践中,相对人处于较为明显的劣势,因此这种信心受到了打击,以致出现了增长的停滞状态。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第三条道路”作为一项原、被告双方甚至包括法院都能接受的方案逐渐受到重视并被更多地运用。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而言,又具有了某种“利用价值”,因此,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又开始递增,获得比较平稳的发展。由此可见,九十年代初的主要问题在于相对人不敢告、不知告;行政机关怕当被告;法院不敢判。而当前的问题则有变化,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相对人、政府与法院三方都趋于利用行政诉讼制度,选择“第三条道路”以折中方式来解决行政纠纷。
行政诉讼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容调解的基本精神被其参与者“合法”地规避,这仿佛验证了这样一个学术观点,即“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文化上的阻隔最终将伤害到国家法的实施,因而反复地、经常地规避很可能常规化,从而形成与正式法相抗衡的亚文化”。[1]无疑,“第三条道路”的选择与确定,表明在我国正隐约而又顽强地表现着一种与行政诉讼制度民主精神相抗衡的“亚文化”。因此,探索行政诉讼法与我国社会在“文化上的阻隔”就成为了研究增强行政诉讼法实施效果的一个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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