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我国历史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时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因此,他大声疾呼必须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问题,并提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党的十三大明确把邓小平同志上述宝贵思想贯穿在有关政治体制改革的设想和部署中,提出党与政性质不同,职能不同,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不同。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党对国家事务实现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也必须保证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特别是党与政府机构的关系上,党组织不应包办一切,不应也不必要去直接行使行政职能。在改革前,我国政治体制中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以党的职能代替政府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党的组织机构成了政府之外、政府之上又一个行政主体,形成了实际存在的两个行政主体的状况,这不仅削弱了党的领导,又严重影响了政府独立负责行使行政职能。
实施行政诉讼法一个基本前提,就是行政机关能独立负责地行使法定行政职权,并且能独立负责地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但如果执政党以政府名义直接或间接行使行政职权,就会使这种法律责任落空。近几年,有些同志在党政分开的问题上不仅出现了理论上的摇摆,也在实践中出现了回潮。他们认为要“加强党的领导”,就不能提“党政分开”;认为要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就要搞“党政合一”。最近有些地方主张扩大党政合署办公的范围,甚至走以党代政的老路。例如1993年7月,某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为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宣布由市委书记任国有资产委员会主任,便是一个典型的实例。[5]对市委书记能明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如果资产管理中有失误又将由谁来负责呢?有关行政诉讼情况的一些调查报告反映了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避免当行政诉讼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法来规避法律。凡是有可能被诉的行为,都交由党委或党委书记去作出,以此来规避行政诉讼,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际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而无法控告的情况,这样就使行政诉讼法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大打折扣。这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无疑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在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其中指出:“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这是一个党和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政治体制的问题。”“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我提到要注意政治体制改革,包括党政分开和下放权力。”他特别强调:“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的改革。”[6]行政诉讼制度的推行是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和变革,但如果没有以党政分开为其重要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没有为行政诉讼制度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行政诉讼制度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效。(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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