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能否真正确立并取得成功,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产权制度改革能否彻底、顺利进行;二是政府职能能否真正转变,能否真正适应市场经济管理的需要。前者是公民财产权和其合法权利的定位,没有产权关系的明晰化,没有经济权利的基础,就谈不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也不可能有行政诉讼中原告法律地位的保障。后者是政府公共权力的定位,没有政府职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律化,就不可能使政府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形成双向负责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可能使政府真正受到法律的制约。正如一位经济学家曾经指出过的:“自由竞争的秩序需要政府来维持,政府的职责是要为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如果政府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市场竞争,市场秩序一定会被破坏掉,社会平等也无从实现,不过,政府也可以成为自由竞争最大的破坏者。所以社会必须实现法治,以防止行政权力的膨胀,如果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自由选择遭到破坏,整个社会就必然走向被奴役的道路。”[4]我国经济运行体制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目前行政执法状况之所以不能令人满意,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模式、旧观念、旧执法方式仍在起作用。例如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适用许可证照制度的行业和领域,都是公民和经济组织自由活动的领域;适用许可证照制度的行业只要依法申请,就能获得许可证照,但有些行政部门就习惯于层层审批和文牍主义,使大量社会资源在繁琐的审批程序中被浪费掉。近几年,某些行政执法机关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问题愈演愈烈,这与机构臃肿、部门林立、人浮于事的“机构病”有关,也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保护主义,以及“一切向钱看”的倾向也有关。归根结底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
行政诉讼制度在高度集权的传统体制中无法存身,在传统体制仍有影响、仍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步履艰难,都是必然的。前一时期,大量“翻牌公司”的出现就是一例,所谓“翻牌公司”正是那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设立的一些经济主管部门摇身一变成为“独立经济实体”,它们仍用行政手段归并原来隶属于自己的企业单位为其成员单位,并截留国家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这些“翻牌公司”既有行政权力,又有经营权力,合政企于一身。试想如何确定它们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呢?它们是原告,还是被告?真正的法人和经济组织又如何告它们呢?(www.xing528.com)
因此,要使行政诉讼法真正能贯彻实施,必须深入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真正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企业只有摆脱行政隶属关系,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获得自己独立的利益和追求,才敢理直气壮、无所顾虑地与实施侵权行为的政府部门对簿公堂。而现在的情况是,企业界人士在谈及有些政府部门乱摊派等侵权行为时无不激昂慷慨,措辞激烈,但一涉及哪些具体部门和哪些人时,就噤若寒蝉,面面相觑,他们有苦难言,大多表现出“忍为上”“吃亏就是占便宜”“告一阵子,苦一辈子”等思想心态。朱镕基副总理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颁布一周年时曾指出:条例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块基石。笔者认为:条例也是推行行政诉讼制度的一块基石。因为没有政企分开,以及没有与之同步的政事分开、政群分开,就不可能有基础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也不可能有效防范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当然,我们不能等待经济体制改革完全成功、条件完全成熟后再推行行政诉讼制度,一方面要看到行政诉讼目前遇到的阻碍主要来自旧体制,另一方面要看到行政诉讼制度正在暴露旧体制中极不合理的部分,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阻碍行政诉讼制度的消极因素正是需要推行行政诉讼制度才能克服的,行政诉讼法只能在实施中完善,在克服障碍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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