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赔偿应遵循及时、合理和适当原则,既要确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行政侵权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又要根据行政机关特殊的法律地位和国家行政活动的特点予以周密的考虑,并根据国家财力的实际负担能力逐步推进这一制度的建设。在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方式、标准和责任豁免等问题上我们都应遵循正确调整国家、社会团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的原则,都要遵循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相衔接的原则。
行政侵权赔偿的范围:行政机关对行政侵权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应与行政诉讼法规定受诉具体行政行为一致,即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受诉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如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实行査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国行政损害赔偿范围涉及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涉及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的损害赔偿,涉及违法与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之损害赔偿,以及涉及直接损失和一定条件下的间接损失(主要指必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另外,必须考虑某些行政权力的特殊性质,以及目前我国国情特点,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行为、战争行为、紧急行政行为应免除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在遇有行政侵权的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等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减轻或部分免除其赔偿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的方式:行政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特别是对限制人身自由、致人身体伤残、致人死亡等人身损害和各种直接财产损害的情况,都应采用金钱赔偿的方式。但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并且可能恢复原状时,行政机关可以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履行。对于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损失的,还可以采用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歉的方式履行。(www.xing528.com)
行政侵权赔偿的标准:这里主要讨论财产损失的标准。根据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总结,把握对财产权赔偿的数额标准可有这样几条。①行政侵权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赔偿实际损害是各国赔偿制度的通例,也是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宗旨的。只有赔偿实际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②对实际财产损害应合理评估。行政赔偿应坚持等值原则,即没有合适的等值物替代损害物的,一般采取金钱赔偿来实现。③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为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损害物随着时间推移价值将发生变化,市场价格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确定损害物的实际价值的有效时间非常重要。一般来说,以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侵权之时来确定损害物的实际损害价值是比较合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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