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研究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原则来确定国家行政机关必须负担赔偿责任。关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存在,才能对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没有过错可免除赔偿责任。它亦可称为“主观归责原则”。目前有些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民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或“结果责任”。该原则在国外行政赔偿制度中,多指所谓“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我国也有人主张应该不问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实际损害,就应予以赔偿。因此这一原则也可称为“客观归责原则”。(3)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原则。主张将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结合起来,国外行政赔偿大多采用此原则。
我们认为,我国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借鉴国外行政赔偿制度的有益经验,但更应立足于目前中国国情(包括国家财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水平和承受力、公民法律意识水平及整个法制状态等)。特别应该注意使行政赔偿制度与已实施的行政诉讼法紧密衔接。据此,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责任原则。所谓违法与严重不当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权时因违法或严重不当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中显失公正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违法”与“严重不当”已有法律(如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本身作为客观衡量标准,并在当前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取得丰富经验,因此违法责任和违法不当责任原则既与过错责任原则基本一致,它包含了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又比过错责任原则更科学、更全面、更客观,因而是可取的。采取违法责任与严重不当责任原则可以跳出关于过错原则与无过错原则的纠葛,摆脱主观过错与违法、严重不当双重标准的矛盾,便于运用全面、本质、辩证分析问题的方法,使行政赔偿的责任明确,范围恰当。综观各国赔偿制度立法,只有立足于本国实际,循序渐进,量力而行,方是科学的、合理的、便于执行的。我国尚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力还不雄厚,不能使国家行政赔偿范围过大,如马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实国力难以承担,行政人员会手足无措,反而使行政赔偿成为一纸空文。而实行违法和严重不当责任原则,则与行政诉讼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相一致,使他们有所遵循,而且便于法院具体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只要违反具体行政行为和严重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就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就应负起赔偿责任,这样就抓住了事物的根本,法院易于正确判案。(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