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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的新时代:行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政府法治的新时代:行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同时它的行政特性决定了它与民事侵权行为及其他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区别。

1.行政侵权行为的主体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包括行政机关授权、委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发生在以国家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也就是说,行政侵权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围。其含义包括:①非行政行为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如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以一般民事主体资格参加民事活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行政职务活动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行政赔偿责任;②目前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造成损害尚没有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www.xing528.com)

3.行政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不当性,并同致害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相联系。确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的客观标准只有一个,即它违反现行法律规范,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这种违法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严重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虽然没有超越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疏忽草率、不负责任作出任意性裁量使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害。而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不当性同致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应有必然联系,因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在一般情况下就是造成行为违法和严重不当的主观原因。但主观过错作为行为人对预见自己行为及其后果可能性的一种心理状态具有复杂性(如有机关过错和人员过错之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之分等),因此我们不将其作为行政侵权行为构成的独立要件,主要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和严重不当性去判定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同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属侵权行政行为。并非所有违法行政行为和严重不当行政行为都会直接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例如税务机关违法减免纳税人纳税金额的行为直接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只有那些直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权等实际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可见实际损害的存在是引起赔偿的前提。实际损害包括物质损害以及可以用金钱赔偿的非物质损害,并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间接损失可分为必得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行政侵权赔偿一般将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有些国家则把直接损失和必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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