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使用行政赔偿概念时尚有另一种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赔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和严重不当行为致使公民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救济的制度,又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因正当原因和合法行为致使特定相对人在经济上承受特殊损失或将遭到损失而进行财产上弥补的救济制度,又称行政损失补偿。狭义的行政赔偿,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和严重不当行为造成相对人损害所承担的救济责任和进行救济的制度。本文所论的行政侵权赔偿是狭义的行政赔偿,不包括行政补偿,因为行政法上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性质不同,主要有以下不同点:1.产生原因不同,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或严重不当性;导致行政补偿责任的行政行为则有合法性和正当性。2.承担责任的顺序不同,行政赔偿是受损害人在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后请求赔偿,行政补偿则往往在相对人遭受损失行为发生前由行政机关主动依法给予补偿。3.救济方式不同,行政赔偿争议一般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只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时,才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属行政诉讼案件,按行政诉讼程序审理;行政补偿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或者有关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此类案件按目前法律、法规规定一般作为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4.两者的目的有所区别,行政赔偿具有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戒性,行政补偿则没有这种惩戒性,仅是合理补偿。5.法律规定形式不同,行政赔偿除了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由统一的行政赔偿程序法加以规定。行政补偿一般都在各个专门法律、法规中具体加以规定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且目前许多有关补偿的法律、法规对被补偿人不服补偿决定的申诉、诉讼程序缺少规定。(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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