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复议制度表面上看,主要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有同志还提出,规定行政复议会延长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时间,特别是规定复议前置会限制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由行政机关自身来纠正错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权威性。
传统行政法学者认为行政法既具有“消极作用”又具有“积极作用”。所谓“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的作用;所谓“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建设方面的作用。社会主义行政法本质上是积极的、建设性的,它是“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的有机统一,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行政复议制度表面上看,主要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主要起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但从实质上看,依法行政正是为了使行政机关要积极、更有效率地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组织和管理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目前有一种疑虑比较普遍,认为行政复议由行政系统本身来处理,可信度不高,容易造成“官官相护”,或者引起行政系统上下级之间关系的顾忌。有同志还提出,规定行政复议会延长当事人解决行政争议的时间,特别是规定复议前置会限制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这些看法有一定道理,但他们忽视了行政复议的优点,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自身监督和调节机制,在及时发现、纠正下级机关的错误,比较迅速地为受害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救济以及及时总结行政执法经验,避免和预防同类错误发生方面,有着它的长处。特别是行政复议不仅可以解决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及时有效地解决它的妥当性问题,这是行政诉讼所不及的。由行政机关自身来纠正错误,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行政效率,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权威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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