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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种是较宽泛的行政诉讼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行政争议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概念问题是当前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它与行政诉讼的目的、范围、机构设置、程序等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在百家争鸣基础上求同存异,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并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下来。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概念的争论十分激烈,所下定义不下数十种。总的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最宽泛的行政诉讼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请求处理行政纠纷案件的制度,不仅民告“官”可以构成行政诉讼,而且“官”告民也可以构成行政诉讼。第二种是较宽泛的行政诉讼概念,认为行政诉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行政争议纠纷的诉讼活动。第三种是比较严格意义上运用的“行政诉讼”概念,认为在我国目前所要建立和健全的行政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职务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机关决定的制度。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其外延不宜过于宽泛,不能把处理一切有关行政管理的纠纷都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本身具有国家强制职能,因此行政法律关系有其固有特点,不要把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对公民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都作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民主性在于被管理一方对为其权利受到不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向第三者提出救济要求。可见,人民法院应是行政诉讼活动的唯一主持者,人民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进行裁判。行政诉讼因不服行政机关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或决定(如行政处罚,设定某项权利,要求履行某项义务等)而引起,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总是行政机关,有些同志强调行政诉讼的特点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先行处理行政纠纷,可称为行政司法,应是行政诉讼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运用这一较为宽泛的行政诉讼概念与在严格意义上运用行政诉讼概念,在实践中并无矛盾,但是运用概念应有确定性,可以用“行政救济”概念把行政司法和行政诉讼总括起来。有的同志提出把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三者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总括起来也不失为一个好的建议(当然行政程序还远不止这三部分内容)。行政诉讼的概念问题是当前建立行政诉讼制度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它与行政诉讼的目的、范围、机构设置、程序等密切相关,因此需要在百家争鸣基础上求同存异,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并在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下来。(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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