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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煤矿资源开采许可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另外,与煤矿的开采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煤矿资源开采许可

煤矿资源属于矿产资源,而且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大部分国家,对有限的自然资源,政府大都采用了许可的管制手段以优化自然资源的配置,使其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环境保护的目的,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关于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烦琐的,对煤矿的开采和利用设有多种许可证,程序也相对复杂。

首先来看1994年颁布(曾于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也就是说,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两种许可,一种是探矿权许可,另一种是采矿权许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而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另外,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生产安全的必要条件。”同时,该法也规定国家地质主管部门为矿产勘察、开采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对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由于我国立法将探矿权与采矿权区分开来,勘察矿产资源的权利人并不当然享有开采的权利,据此,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取得采矿权许可证。

1996年颁布实施的煤炭法对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生产经营规定得非常详细。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该法第二十三条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由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即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煤炭而无需再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当然,煤炭法也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www.xing528.com)

另外,与煤矿的开采和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颁布)、矿山安全法(1993年实施)和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实施)。其中,《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主要对采矿权的有权取得及费用作出了规定,而另外两部法律虽然看似与煤矿方面的许可没有太大的关系,但是都对煤矿的开采和生产的安全条件作出了规定,而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是取得采矿权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并且,根据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而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此外,2002年国务院专门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为了降低特大事故的发生率,该规定明确规定“对已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并追究对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与煤矿相关的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前就已经生效的,而分析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方面的规定,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什么与之冲突的地方。

综上,一个煤矿企业若要从事煤矿的开采和生产,首先必须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获得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然后凭该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煤炭法第十九条),而后再向煤炭管理部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而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有:颁发采矿权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炭管理部门以及必须对煤矿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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