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监管,是指行政机关通过检查、监控手段,发现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有关行政许可的行为违法或不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调整的行为。之所以强调行政许可的监管,是因为行政许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控制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公民、组织尤其是被许可人是否履行其义务。“行政许可审批本身不能保证被许可人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也不能确保被许可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许可审批只有与监督、管理相结合,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监控体系,从而真正发挥行政许可制度的效能与作用”。[2]监管不是独立于行政许可的行为,而是行政许可中的重要环节。正是因为行政许可监管的重要性,行政许可法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行政许可的监管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该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对此有明文规定。这种上级行政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属于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具有广泛性、及时性和直接性的特点。按照该规定,国务院及其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建立监督机制,以完善许可权的运行程序,从制度上防止许可权的滥用,预防和消除腐败。二是行政机关对普通许可被许可人的事后监管,通过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其履行被许可人的特定义务,始终在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状态下从事取得许可的活动,合法行使权利。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在必要且不影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和检测及对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特别明确地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而由于实践中行政机关可能因为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对所有的被许可人实行普遍监管及随时进行监管。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同时,该法也规定了监督检查后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处理方法,并在第七章规定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在第七十六条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www.xing528.com)
可以说,行政许可法是在吸取其颁布之前轻视行政许可的监管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教训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和检查作出了详细规定的,是比较完善科学的一部法律。可是,为什么恰恰是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的这三年多的时间内,煤矿安全事故仍然接二连三地发生呢?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对目前我国关于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一下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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