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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监管与政府法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语“重许可、轻监管”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作者以煤炭资源开采行政许可为例,分析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究其原因,与忽视审批许可以后的日常监管密切相关。引发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许可人逃避被许可后的政府监管以及主管行政机关疏于许可后的监管,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都是发生矿难事故的重要原因。

行政许可监管与政府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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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许可、轻监管”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文具有强烈的针对性。作者以煤炭资源开采行政许可为例,分析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当下,重温此文仍有参考价值。(www.xing528.com)

“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一直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运行中的一大弊病,这种情况会使行政许可失去其应有意义,增加了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甚至助长了各种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因为被许可人就特定的事项取得许可后,在市场活动中如果逃避监管或者行政机关实际失去了对他们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后,其追求和选择自身利益的行为就极有可能向任性、无序的方向发展,进而不可避免地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近年来,我国重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与忽视审批许可以后的日常监管密切相关。以煤矿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例,据统计,仅2005年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1起,尤其是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事故,不仅伤亡惨重,而且损失巨大,影响十分恶劣。这些煤矿大部分是获得了采矿许可证的[1]。2007年全年事故仍然不绝于耳,特别是发生在山西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民营新窑煤矿的“12·5”特大爆炸事故,夺走了105个矿工的生命,这也是一家已经获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引发这些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被许可人逃避被许可后的政府监管以及主管行政机关疏于许可后的监管,没有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都是发生矿难事故的重要原因。国务院“12·5”事故调查组组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说:“这次事故充分暴露出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和违法顶风作案等严重问题,也反映出该地区监管执法不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触目惊心。”李毅中局长甚至拍案而起说:“什么六证齐全?我看是五毒俱全!”矿难事件的频繁发生也是社会腐败现象的表现,或者是直接由行政腐败引起的。本文试从近年来公共资源监管最为薄弱以及发生事故最多的煤炭资源开采监管问题入手,重点分析煤炭资源开采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在行政许可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试图提出改革建议以解决目前煤炭开采因行政许可监管的疏漏而出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的现象,并由点及面,引起我们各行各业对于行政许可后加强监管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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