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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壮大市民社会力量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前已述及,由于行政程序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行政机关,因而在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遭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阻力。长此以往,我国市民社会的力量就会逐步增强,其对政府的影响力甚至压力也会大大提高,行政程序立法的阻力就会随之减少,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将更为坚实。

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壮大市民社会力量

前已述及,由于行政程序法的主要规制对象是行政机关,因而在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然会遭到来自行政机关的阻力。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过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如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之所以很简单甚至残缺不全,就是与某些行政部门的竭力反对分不开的。“行政程序法成功立法与实施的国家无不得到政府部门的有力支持和积极支持,只有当政府自觉认识到行政程序法的作用之后,行政程序法立法才能顺利进行”。[8]然而,怎样才能“赢得”政府部门对行政程序立法的“支持”呢?显然,必要的宣传甚至适当的妥协都是不可缺少的,但这又是远远不够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当市民社会的力量壮大到足以与政府形成“对峙”局面时,后者才有可能被迫放弃对抗而不得不接受行政程序法的制约。可见,当相互对立的双方力量过分悬殊尤其是政府高高在上时,行政程序法及其法典化就不具备最起码的社会基础;而只有当双方的力量形成均衡甚至民间力量已经超过政府时,行政程序法及其法典化才能成为社会的共识。因此,我国应当切实地尊重公民的结社自由,使各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能够获得较快的发展;与此同时,还必须努力营造宽松的政治氛围,使得各种社会组织都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不断地参与中学会积极表达所代表群体的利益诉求,学会同政府进行博弈直至达成更多的共识。长此以往,我国市民社会的力量就会逐步增强,其对政府的影响力甚至压力也会大大提高,行政程序立法的阻力就会随之减少,我国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将更为坚实。

(原载《苏州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合作研究者:章志远)

【注释】

[1]章剑生.认真对待行政程序法典化[N].法制日报,2002-6-9(3).

[2]江必新,等.行政程序法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

[3]杨海坤.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www.xing528.com)

[4]杨寅.行政程序立法与WTO规则[J].政法论坛,2002(1).

[5]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6]江必新,等.行政程序法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

[7]王锡锌.行政程序立法:一个基于实际的评估[J].法学,2002(9).

[8]杨海坤.要充分估计行政程序法立法的长期性、艰巨性[J].中国法学,1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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