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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的丰富经验: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各个阶段所制定的单行行政程序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憾,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为今后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素材和立法经验。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收费法等更多单行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和实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社会基础、技术条件也将更加坚实。

行政程序立法实践的丰富经验: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

由于法典模式只是行政程序立法的高级形式,且这一模式的最终实现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而适时地出台一些单行行政程序法、通过实施逐步积累经验就能够为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实现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在我国,单行行政程序立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即1979年到1988年的行政程序立法自然发展阶段、1989年至1995年的行政程序立法逐步自觉阶段和1996年以后的行政程序立法进入自觉系统的发展阶段。虽然各个阶段所制定的单行行政程序法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缺憾,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已经为今后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提供了难得的实践素材和立法经验。例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即撤销”的规定就在客观上为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提供了莫大的动力;而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六、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一条关于公民陈述、申辩权以及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和告知权利的规定无不宣示了行政程序法的独立价值,该法第四十二、四十九、五十六条关于听证程序及公民拒绝缴纳罚款权的规定则更加体现了正当行政程序的理念;2003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则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行政强制法、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收费法等更多单行行政程序法的出台和实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社会基础、技术条件也将更加坚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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