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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许可法中有不少便民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便民”来概括行政许可法基本精神尚嫌不足,用“利民”精神来概括更为妥当。“利民”不仅包括了“便民”,而且从更广、更深意义上表达了行政许可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精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走向政府法治的新时代

行政许可法中有不少便民的规定,笔者认为:用“便民”来概括行政许可法基本精神尚嫌不足,用“利民”精神来概括更为妥当。“利民”不仅包括了“便民”,而且从更广、更深意义上表达了行政许可法的根本宗旨和基本精神。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党的执政为民政治主张,反映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本质,也对我国今后行政法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执法为民是执政为民在行政法治领域,特别是行政执法领域的必然要求。因此,“行政执法必须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第一信号,以维护人民权利为第一任务,以群众利益为第一标准”。[1]行政许可法所规范的行政许可行为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一种执法为民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根本目的就是该法总则第一条内所规定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实现执法为民的宗旨,行政许可法在加强监督检查和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之道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比较周密的安排。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与此同时,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检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并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提出实体法要求和程序法要求。该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对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和注销行政许可作了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行政许可法不仅分别规定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事项活动实施有效监督,从而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而且还规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组成的严密的法律救济体系,这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构成了与行政机关“对话”的宽阔平台。该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特别是该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果因法定条件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撤回生效行政许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鲜明地体现了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由以上规定内容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不仅使行政许可权受到行政系统内部的制约与监督,而且使其受到外部的制约与监督。正是通过这种正当程序方式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行政过程,它们将取得与行政机关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意味着:在我国,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正在重新定位,一个“平权型”的以利民为根本宗旨的法治政府正在建设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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