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重头戏”在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其第四章分为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等6章,计29条。对行政机关及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当事人在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各阶段、各环节中的程序都加以细致、明确、科学的规定。例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出申请提出法定要求,同时对行政机关提出处理要求,行政机关无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都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另外,要求行政机关推行电子政务,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在“审查与决定”阶段,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权利;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等。应该说,这些程序的规定是相当全面和严格的,特别是对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法提出了相当高的程序要求。
与行政许可程序密切相关的是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专门设立第五章加以规范,并确定了不收费原则。我国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中曾经确定了行政程序法的无偿原则,对此我们予以借鉴,并且加以细致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些规定,对于约束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概率,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树立执政为民的政府形象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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