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一部分带有官僚主义习气的行政部门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来形容,其中,手续繁琐,作风拖拉,工作效率低下,缺乏公开、透明、便民的程序控制是过去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一大缺失。因此,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活动,以立法形式对行政许可的期限、步骤、手续进行全面规范,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乃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精神和显著特点。该法总则中第六条醒目地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三十条规定了许可条件事先公布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使申请人有章可循,免得走“冤枉路”。行政许可法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做法,精心设计并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简化程序,避免“多头审批”的做法,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亲自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决定尽量做到当场处理、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要出具受理凭证,并通常最迟在30日内作出决定等内容。所有这些规定,其目的都在于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率,便利人民群众。(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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