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是保障人民的自由,而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力,限制政府规制的范围。过去行政许可就像一匹脱去缰绳的野马一样到处横冲直撞,因此民众不堪负其重。行政许可法体现了法治国家“法律高于行政”“政府是法律的产儿”的新理念,在行政许可问题上坚持了法律授予行政许可权力的基本原则,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不仅点明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源头在于宪法,而且阐明了行政许可法的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该法第四条极其准确、鲜明地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也就是说行政许可的权力来自法律的授权,其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都必须由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该法第九条特别明确地规定了:“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这一条将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行政许可管理领域的混乱。我们只要认真地阅读该法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第十三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这两条,就可以体会出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即行政许可法尽可能体现法治政府应尽量减少对社会干预、减少规制、放松规制的要求,也就是说,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见该法第十一条规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力的限制既体现了法的原则性,又体现了法的灵活性。为了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市场经济的统一,克服部门利益保护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弊端,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但法律尚未规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有附带条件的限制。引人注目的是,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以及通过的行政许可法都坚持了不赋予国务院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就是说取消了中央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同时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加以相当严格的限制。这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的决心。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如果这种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则应当提交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可以看出行政许可法坚持了控权理论,尽力防止行政许可设定上的随意性、任意性。不仅如此,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同样贯彻控权原则,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为此,对授权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和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及其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应该说,行政许可法体现了法治政府的鲜明特点,表明法律之下的政府并不是消极无为的政府,而是在法律范围内可以积极活动的政府,同时它又是一个高度负责的政府,政府必须忠诚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维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秩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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