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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撤销违法程序下的不利行政行为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如果保护行政机关可以坚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将造成很明显的不利,因为人民法院应坚持原则,予以撤销。行政程序违法使相对人遭受的损害必须给予法律救济。所谓严格的,也是指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论文选:撤销违法程序下的不利行政行为

虽然对不同的行政行为也应该有宽严不同的程序规定,但是,越是针对个人,并可能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其行政行为越应该司法化(与此相应,法律责任便越严格)。例如对个人造成不利的行政决定,程序应严格,责任也应更严格。基于这一认识,我们认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因为如果保护行政机关可以坚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将造成很明显的不利,因为人民法院应坚持原则,予以撤销。因为“有权利,必有救济”,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行政程序违法使相对人遭受的损害必须给予法律救济。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考虑不撤销,这种不撤销必须严格限制,即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至于这种“重大危害”的存在与否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意辩解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客观标准作出判断,并且有充分的理由加以说明。这种例外,也宜由判例逐步确认。此外,行政程序的违法在某些情况下还涉及内部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例如某些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经合议制形式讨论决定,如果该行为未经合议,而由行政部门个别人决定,就属违法;再如有些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内部某些人回避,但这些人未回避而参与了行政决定行为的作出过程,也会由内部程序的违法导致行政行为的违法。这就要求有内部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

对程序违法也属违法的认识以及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并非一开始人们就达到这一水平,它经历了一个过程,而且行政程序的设计也应保留各不同行政机关根据职能特点选择自由裁量的空间。但必须认识到,行政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负有实现宪法行政法价值的任务,因而立法者设计行政程序裁量空间时应受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例如在美国有“正当法律程序”宪法理论指导;英国有源于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指导;法国有根据“行政法治”原则所形成的“防御权”理论作为依托;我国台湾地区有学者考虑推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以指导程序立法与补充程序规范(法定程序不具备时)的效用等主张。中国大陆在研究和确定行政程序法律责任时同样必须建立深厚的理论基础,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应该加强追究行政程序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确立行政程序立法的明确性原则,因为目前的中国属于实行行政法治的初级阶段,所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种成文的严格的有限的责任,而不应该是模糊的、过于苛刻的、难以追究的法律责任。所谓严格的,也是指法定的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

(原载于《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合作研究者:黄学贤)

【注释】

[1]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

[2][美]施瓦茨.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8:3.

[3]董璠舆.外国行政诉讼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88.

[4][英]丹宁.法律的训诫[M].群众出版社,1985:82.(www.xing528.com)

[5]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158-161.

[6][美]施瓦茨.行政法[M].群众出版社,1986:148.

[7]罗豪才,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247-248.

[8]胡建淼.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8:472-473.

[9]石红心.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J].行政法制,1995(1).

[10]马怀德.澳大利亚行政法中的程序公平原则[J].比较法研究,1998(2).

[11]章剑生.论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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