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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治:杨海坤教授研究里程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韩国强调对这类行政指导的有关内容应当公布。此外,日本对与申请有关的行政指导和与许认可权限有关的行政指导分别作出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还特别指出,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指导机关应予答复,认为有理由者,应立即更正。我们之所以对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指导不厌其烦地加以研讨,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有成文法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存在行政指导。

政府法治:杨海坤教授研究里程碑

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草案均对此有所规定。日本、韩国强调对这类行政指导的有关内容应当公布。我国台湾地区草案则进一步认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

此外,日本对与申请有关的行政指导和与许认可权限有关的行政指导分别作出规定。韩国、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草案则对接受指导者可以向指导者提出意见作出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还特别指出,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指导机关应予答复,认为有理由者,应立即更正。

我们之所以对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指导不厌其烦地加以研讨,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有成文法的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不存在行政指导。事实上“二战”以来,行政指导作为行政管理方式已为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如英国政府对国营企业的管理,奥地利政府对面广量大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均采用行政指导的方式。联邦德国战后走上了社会市场经济的道路。五十年代后期以来,政府在经济与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地采取了一系列“尽可能温和的”非强制性的行政调控手段,配合财政、税收货币政策法律强制手段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八十年代以后,通过对日本行政指导的研究,德国政府更是热衷于行政指导这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德国学者称为“非正式行政活动”或“简便式行政活动”。1992年德国公法学年会的主题之一便是“行政指导与公法秩序”。(www.xing528.com)

尽管据史料反映,日本的行政指导最初曾受美国占领军的影响,美国司令部当时曾用提交备忘录的方式使日本人接受“指导”,日本人正是从这种“行为的有效性”中得到了启发。但美国政府在战后较长时间内对日本行政指导一直持批评态度,认为行政指导缺乏透明性,容易产生不公正,成为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一大障碍。但是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行政指导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不仅通过外交等渠道要求日本政府采取行政指导来解决日美贸易摩擦,而且在国内的管理中特别是联邦行政机关也越来越多地利用行政指导方式,已取得较好收效,对美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英国、德国、美国在行政指导的法律规范方面,就目前来讲,与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相比,相对显得落后,他们所采取的态度比较谨慎,可能是一种冷静观察、择善而用之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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