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分歧都比较大,主要有四种观点:
1.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按照一般原则,所有与认定的事实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被确认。既然所有的证据都被质证确认后记录在听证笔录上,那么听证笔录无疑是最具客观真实性的,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
2.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的特别程序,与司法程序有区别,在听证会之后补充得到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2)当事人在听证会上不承担举证的责任,只有案件调查人员才负有举证责任,需要将与认定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听证会上被质证后确认,而当事人拥有的证据可不出示。因而听证会上并非所有的证据都被确认过。(3)听证会是当事人权利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在陈述阶段就表示放弃听证,意味着这次听证会不必出示证据和进行质证。因此,以听证记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唯一依据,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中也无法操作,只能作为依据之一,而不能排除其他的依据。
3.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或者主要依据。有些人认为,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唯一依据过于绝对,但经过听证之后的证据和陈述笔录,应该说比行政机关的案件调查人员的调查终结报告更客观、真实、可靠。与其他证据相比,听证笔录及确认过的证据也更有说服力,所以应当成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对其他证据也应该全面分析作出决定。(www.xing528.com)
4.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有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包含了上述三种观点的共识,即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又回避了上述观点在程度认定上的差别。
我们认为,听证制度的效果,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证记录的效力认定。有些国家甚至明确规定案卷排他性原则,决定基于记录原则,听证记录效力的重要性由此可略见一斑。我国听证制度虽刚刚引进,但应注意规范化,仅仅将听证记录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会导致听证制度流于形式,甚或功亏一篑。因此,鉴于我国国情及听证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我们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适合国情,从长远的观点来看应以决定基于记录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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