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是组织整个听证过程的核心人物。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产生,同时要求听证主持人是非本案调查人员,并且同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我国目前行政听证主持人规定比较粗疏,如,何谓直接利害关系不够明确。鉴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程序的举足轻重的影响,学者们在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从法理角度和操作层面对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未来走向进行了一些探索,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听证主持人地位
学者们普遍认为,听证主持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如其不能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势必难以客观公正地评判是非,使整个听证走过场而徒具形式。如何保障听证主持人的地位相对独立又关联到上述听证组织机关模式,这方面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2.听证主持人资格(www.xing528.com)
听证主持人应具备何种资格,行政处罚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学者认为,听证主持人一是要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二是要具备行政管理经验,资格取得应当通过考核。我们认为,上述要求基本适合目前国情,从长远来看,听证主持人应实行考试,尤其要有全国统考资格制度,报考者应具有一定年限的行政执法经验,法律知识至少应在大专学历以上。有学者认为听证主持人在能力、修养方面还应有严格的要求。
3.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
《行政处罚法》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学者们多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听证主持人具有组织听证权。有些学者根据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之前、听证之中、听证之后三个阶段的职责权限进行了分析。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为防止听证走过场,提高听证主持人责任感,应依法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结束后有权制作听证结论报告,并就如何对该案作出合理的裁决提出建议,甚至享有和解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