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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听证发展趋势:从政府法治到新时代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东北妞 版权反馈
【摘要】:但下列情形可不列入抽象行政行为听证范围:凡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较大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例外主要指基层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听证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是各国听证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听证制度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鉴于我国目前听证主要适用于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后制定的价格法中也有举行听证会的规定,范围比较狭窄,法学界一些人士已开始呼吁扩大我国听证适用范围。目前研究还比较宽泛,学者们认识也较为一致。

1.听证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其他行政处罚行为)。有学者认为,行政处罚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逻辑上看,除了行政处罚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也有可能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将听证程序仅限于行政处罚而放弃对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显然不符合公平行政的要求。当然在扩大听证程序运用范围时,还必须区分不同种类的具体行政行为。

2.听证的适用范围应扩展到抽象行政行为。有学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加广泛,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可能产生比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更大的危害性,特别是我国目前行政机关大量抽象行政行为产生过程中民主性严重不足。但下列情形可不列入抽象行政行为听证范围:(1)凡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较大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2)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较重大的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如果用一定方法和措施能及时地防范和纠正的抽象行政行为。(3)因紧急事项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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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证参加人确定。认为原则上应当采用当事人代表制,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采用直接当事人制。例外主要指基层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听证代表确定问题上,应当尽可能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员、各类群众组织的骨干、律师工作者以及大专院校师生的作用。

(2)听证方式。从简便易行、有效实用出发,应当以非正式听证为主,以书面形式为主。集中听取意见的方式有一般代表人员的座谈会、对话会、特别代表访谈、征求意见等。分散听取意见的方式有设置专门信箱、电话,在较广泛的区域征求书面、口头意见或通过媒体听取意见等。

听证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是各国听证制度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的听证制度也必须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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