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制定以前,我国有没有行政听证制度。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确立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有着直接的联系。他们认为:中国在很早的时候,就有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由于中国古代行政与司法职能混一,行政听证与司法听证混淆在一起,但它早就存在。更何况,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岁月中一贯重视调查研究,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中一贯重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因此,不能妄自菲薄,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行政听证制度。他们认为: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是中国固有的优秀行政文化传统的发展,是已有的行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制度是我国借鉴外国有益的行政法制度的成果,但不能否认中国历史上有关于听证方面的思想(如“兼听则明,偏听则暗”)。但这些听证思想长期为君权所用,不反映真正的民主思想和要求。另外由于行政与司法混一,听证的主张主要适用于官吏断案。近代中国引进西方程序法律制度也主要集中在审判方面。因此,中国长期以来在行政领域不可能也没有产生出独立的行政听证程序和制度。(www.xing528.com)
比较而言,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从价值取向和法律高度来看待行政听证由来,更科学,更加实事求是。对此,一方面,要承认在行政处罚法公布之前,我国没有单独的行政听证程序。几十年来我国所强调的各种行政调查其着眼点主要在于使行政机关弄清事实,以便正确作出决策或决定,它没有任何司法色彩。另一方面,要看到行政听证作为具体制度是向国外学习引进的,它不是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规定,但它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精神。
对于我国行政听证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原则为行政程序法乃至行政听证提供了深厚的宪法和法理基础。因为现行宪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都已经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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