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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制度,事关公共决策的理性和行政执法的公正。本文属于国内行政法学界最早关注和讨论行政听证制度的论文之一,较为全面地梳理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特别是针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适用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完善建议。在行政处罚法修订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之际,重温此文仍然不乏启示。
1946年西半球的美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50年后在东半球的古老中国,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将听证作为行政处罚程序的一项重要制度确立下来。面对这艰难进程中的巨大进步,法学界的学者们欢欣鼓舞,各种赞美纷至沓来。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法为中国法制建设所作的最伟大贡献之一是确立了一种新型的权力运作程序——听证程序;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中国行政程序的重要突破。(www.xing528.com)
由于立法的推动,在赞美听证的同时,学者们对听证制度展开了比较广泛的研究,听证研究已成为近几年来我国行政程序和行政程序法研究热点中的热点。一些学者开始对西方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作较为详尽、具体的介绍和评价,取得一定的成果。如,应松年主编的《比较行政程序法》,章剑生著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对各国听证制度都有详细的介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杨惠基主编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论述听证制度的著作《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
在介绍、评价西方听证制度的同时,学者们对我国目前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以及我国将来听证制度的完善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主要涉及听证的由来、法理基础、含义、分类、性质、价值、功能、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主体和具体操作等方面。但从理论深度上来说,我国目前听证制度研究水平还很低,只是初步涉及听证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和程序,行政法学界学者们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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