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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保障行政程序参与权利,政府法治研究论文选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称为参与原则,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的落实包括实施这一具体原则,即在行政机关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的执法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

行政机关保障行政程序参与权利,政府法治研究论文选

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称为参与原则,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要求的落实包括实施这一具体原则,即在行政机关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作用的执法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作出执法决定过程中既享有权利又必须履行义务,例如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要求申辩和质证的权利、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提供证据材料的义务、接受传唤的义务、必须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义务等。但由于我国民主传统少,有关行政公开及公开参与方面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过去相当忽视,因此根据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要求要逐渐加强,有关行政会议和行政公开的制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政府资讯公开的制度也要循序渐进,取得进步。但文书阅览权一项应迅速落实,即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读、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的权利,尤其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对相对人不利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当事人有请求阅览关于该案所作调查结果有关记录材料的权利。在这方面,我国行政处罚法已有良好的开端,例如该法听证中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可见,资讯公开原则和文书阅览权的落实在我国尚属初创阶段,有关立法仍要加强,尤其是对压制、阻挠当事人获得有关资讯的行为及提供错误资讯的行为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为当事人合理、及时、正确提供有关行政资讯必将成为我国行政执法合法性的一个要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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