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述原因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受利益驱动等原因,目前行政执法中程序混乱、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还屡见不鲜。下面仅就几种最主要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情形作一反映:1.行政许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颁发许可证照的行为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权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但目前存在着争抢许可权力、审批权力交叉重复、索贿受贿盛行、许可程序不明、许可制度滥设等情况,致使行政许可制度变质,从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变成过分限制甚至扼杀市场主体、社会主体活动自由的制度。1996年春,正当春耕备播、农民急需购买放心种子的关键时刻,位于保定市的两个种子市场被强行取消,原因是省农业厅认为这两个市场冲击了“主渠道”专营地位,撤销了它们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当地农民反映强烈,认为“信得过的地方不让买,非让去信不过的地方”就是一例[3]。
2.行政处罚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所给予的制裁行为,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不可缺少的,但行政处罚方面由于缺乏行政处罚程序的统一规定,带来了许多消极后果,乱处罚、乱罚款不仅表现为处罚主体混乱、处罚依据混乱等实体法方面失控制的情况,而且更多地表现为处罚程序混乱的情况,例如有些部门往往先罚款,后“收集”证据;有的执法部门在处罚过程中不向被处罚人说明处罚理由,更不容许被处罚人作任何申辩;不向被处罚人发出处罚决定书,更谈不上向当事人交代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实施肯定将对提高行政执法质量起显著的积极作用,但真正使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自觉按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办,还要有一个相当长期和艰巨的过程。
3.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守法以及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的行为,它是一种给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的行为,因此也是一种严肃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目前行政检查中不遵循程序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检查人员不佩戴公务标志或出示有关证件,以至使冒牌检查人员乘虚而入、以假乱真;通常情况下,检查应当在有被检查人在场情况下检查,但有些部门任意进行秘密检查;按理,在检查中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事先向相对人说明理由,但有少数执法部门喜欢用突然强制袭击的方法搞检查,给人以执法检查蛮不讲理的印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声誉,等等。(www.xing528.com)
4.行政强制执行通常是指行政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达到同样目的的行政法行为。调查发现,由于行政强制执法不遵守程序规定造成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也有一定普遍性,例如未办任何手续就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有的先执行后办手续;有的在强制执行时,对被执行人非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物品等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制作清单,甚至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也一并查封、扣押和没收等。滥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职权构成行政违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健康现象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不遵守行政程序引起的,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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