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制定过程中都有一个相互借鉴和学习的过程。1885年奥地利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对西班牙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有很大影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大利行政程序立法又受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的很大的影响。美国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曾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经验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就是在广泛收集外国行政程序法最新资料基础上进行的,派学者实地考察日本、英国、德国、韩国、匈牙利、土耳其等国,获得宝贵意见和资料。在考察过程中,发现有些国家行政程序立法非常注重审判人员司法实务经验的提炼,把法官们在办案过程中特别是涉及行政程序合法性审查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以立法方式加以明确。对此经验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并引进,对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典起草工作提供了帮助。笔者建议:为加强行政程序立法的比较研究,有关部门可以召集和举办海峡两岸、包括港澳法学家对此问题的讨论会,扩而充之,也可以吸收东亚地区或世界各国相关学者在一起探讨这一课题。中国学者只要虚心学习,尊重实践,并与实际部门携手合作,一定能为中国行政程序法典的早日出台作出应有的贡献。
(原载《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3期)
【注释】
[1]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60.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
[3]江必新,周卫平编著.行政程序法概论[M].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1:310.(www.xing528.com)
[4]中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已于2000年公布实施。
[5]章剑生.行政程序法学原理[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01-118.
[6]应松年.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
[7]应松年.关于行政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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