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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行政法的民主性极其显著地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方面,参与原则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则。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应包括这一原则,即在行政机关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

行政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

现代行政法的民主性极其显著地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方面,参与原则已成为各国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则。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也应包括这一原则,即在行政机关形成与各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保障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并确保向他们提供有用和及时的资讯。

在行政执法中获得资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机关为完成其执法任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需向社会,包括行政相对人获取资讯,大多数资讯可由行政相对人自愿提供,在必要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取得;另一种是行政机关有义务向公众,包括行政相对人提供所掌握的资讯,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着重要解决的方面,并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程序法发展的主要特点之一。例如美国有《资讯自由法》(亦译为《情报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隐私权法》(Privacy Act)和《阳光下政府法》(The Government in The Sunshine Act)。澳大利亚自七十年代以来也制定了一系列反映现代行政权力行使民主化、科学化趋势的法律,其中包括1982年《情报自由法》和1988年《隐私权法》,强调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和了解权。行政相对人获取资讯权在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行政法中也有一定程度的体现,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制定过程中立法起草人员认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对程序进行之情形有所了解,始能适时主张其权益,因此规定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得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读、抄写、复印或摄影有关资料或卷宗”。

我国行政程序法尚属酝酿阶段,过去行政法中对这方面规定很少,仅有的条文规定得也不够明确。因此有关行政相对人获得资讯权利方面的立法应加强,如有违反这方面的规定,压制、阻挠行政相对人获得有关资讯的行为或提供错误、片面之资讯应作为违法行为处理。随着民主的发展,为行政相对人合理、及时、正确地提供行政资讯将成为我国行政执法合法性要件之一。(www.xing528.com)

参与原则作为一项原则必须确定下来,但具体规定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例如我国香港地区有关制订资讯自由问题就引起过激烈的争论,1992年就有多位议员提倡制订《资讯自由法》,以确保市民有法定的权利,在合理范围内索阅政府的资料,增加政府的透明度,一方面使官方机密资料的范围限于合理而必须的范围内,使市民有权获知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如何使用纳税人的金钱,特别是当政府的政策或决定影响到市民的切身利益时,更有权获悉政府决策、决定的理由和根据;另一方面市民有权获知存于政府档案中有关他们的私人资料,若发现这些资料有错误时,应有权利作出更正。但对于上述问题有很多争议,立法上进展也很缓慢,涉及保密法、人权法等有关问题,因此一般认为有关立法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制定,不可能一蹴而就。中国大陆地广人众,情况不平衡,更宜从实际出发,积极并稳妥作出有关规定,不可急躁冒进,草率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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