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包括行政法不是万能的,仅仅靠具有强制力的法来治理的社会是跛足的、不健全的,况且社会主义法律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而且具有教育功能。中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说得好:“最文明之国民,能自立法而自守之,其侵人自由者益稀,故政府制裁之事,用力更少。”正如北京市公安干警在学习济南交通警察经验发言时所谈的体会:“一人执法不如万人遵章,一人管理不如大家不犯。”如果全社会遵法、守法成为风尚,全体公民有良好的法制意识和良好的行为模式,那么执法的阻力就会大大减少,执法的效果就会明显增强。
提高全民族综合素质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基本手段是宣传教育,执法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同时应寓教育于执法过程中。中国古代哲学家荀子说:“性虽善,待教而成;性虽恶,待法而消。”汉代史学家班固也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又正如一位俄国作家所说的:“每个人身上都潜伏着某种好的东西,应当把它挖掘出来,并且要像用手掌挡住烛光,使其不被风吹灭那样倍加爱护,这就要求付出巨大的劳动和毅力。”如果能正确理解这段话的意义的话,我们的执法合理性程度就会大大提高。关键是正确处理执法者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还是首都交警说得好:只有在人民群众中找到位置,赢得了民心,才有执法的职业自豪感,过去是“我为交通管人民”,现在扭转为“我为人民管交通”。他们的体会是十分真切而深刻的。
在世纪之交,我国行政执法部门面临艰巨的执法任务,但基础性的工作是开展深入持久的普法教育,第三个五年普法计划应该把加强行政法的普及工作作为重点,从而从根本上遏制对我国社会破坏性很大的行政违法现象。例如,税收是国家的血脉,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我国公民纳税意识比较差,再加上利益的驱动,使相当数量的纳税人把主动申报纳税行为视为“傻瓜”的行为,而把偷漏税行为视为致富的“窍门”,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重重阻碍。可以说,每一种法律的实施,都伴随着一种现代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提高,例如贯彻土地管理法,必须提高公民的土地保护意识、资源保护意识;实施环境保护法,必然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实施食品卫生法,势必提高全体公民的现代卫生观念。因此现代法律意识与科学意识、文明意识是相互交织、密不可分的。法制现代化过程正是全体公民从心理模式到行为模式全面调整、适应和走向现代化的过程。
(原载《政治与法律》1996年第1期)(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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