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处理决定根据其赋予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和义务性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许可的特征是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自由和权利,是一种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这一特征使行政许可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义务性处理决定区别开来。行政许可赋予相对人的特定权利,通常包括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利,例如公安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民、社会组织某项申请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许可属于具体政治权利的直接赋予;再如专利管理机关对于公民专利申请的审批,发给专利证书就属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直接赋予。
行政许可赋予特定行为权利的直接性是其区别行政证明、行政确认等其他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特征。行政证明(包括公证)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尚未肯定的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行为,例如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尚未肯定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予以确认的行为,例如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学位管理条例授予某人以硕士学位,就是一种确认资格的行为。行政证明和行政确认对保护公民、法人身份、财产等方面的权益关系很大,但它们与行政许可的不同点在于没有行政许可的直接性,它们往往是间接地为相对人某种行为提供某种基础或前提,其目的仅是确认或证明相对人身份、资格,其法律表现形式一般可称为权利证照,这类确认行为和证明行为并不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例如司法部1988年10日6日颁发的《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律师资格但未做专职律师或担任兼职律师者,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任何律师业务;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欲从事律师职务,应申请律师工作执照。可见取得律师资格与获得律师执照的性质有所不同,只有后者直接赋予从事律师业务的权利。(www.xing528.com)
需要补充的是,行政许可虽然总体上是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但它并非与相对人履行义务无关,恰恰相反,行政许可必然影响到相对人的义务,因为一方面,在任何权利赋予的同时必然对其义务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许可的拒绝、中止、撤销等也都与相对人履行义务的状况有关,其结果也直接影响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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