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法律行为。一方面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进行的,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也没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行政奖励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有关机关便有权撤销这种行政奖励。违法进行行政奖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将受到法律的追究。行政奖励所确认和保护的是应受奖励的合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决不能受到行政奖励。同时一般的合法行为也不能受到行政奖励。重大的社会有益性应是受奖励合法行为产生奖励法律后果的基本前提。当然重大社会有益性的确定应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具体情况,根据该合法行为对社会产生有益性的程度、方式、效果、主客观状况等因素,综合加以考察。一般情况下有以下几种:(1)出色地履行行政法上所承担的义务和职责。如《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对符合忠于职守、模范地遵纪守法、完成工作任务好、成绩突出等条件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对在任何危急条件下,不顾艰险保守国家机密者予以奖励等。(2)实施了行政法义务或职责以外,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如公民将相当数量的合法收入贡献给国家或捐献给社会福利组织的行为,如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人予以奖励。(3)从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事业,因发明创造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如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等都有这方面规定。(4)对国家和人民作出重大牺牲行为。如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壮烈牺牲的,称为革命烈士。其家属称为革命烈士家属。(5)其他特别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如对在国际体育、艺术等比赛中为国争光的行为予以奖励。(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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