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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奖励的性质和作用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法的社会覆盖面越来越大。因此,社会主义行政法是以大量的合法行政行为为基础的。同时,我国行政奖励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体现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多方面功能。目前我国行政奖励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愈益广泛。

我国行政奖励的性质和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法的社会覆盖面越来越大。它不仅制裁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且还有效地肯定和保护行政合法行为、鼓励对社会作出贡献的特殊的行政合法行为。可见,行政奖励是由行政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它体现了社会主义行政法多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旧法制是把法制的矛头指向广大群众,行政法的作用往往归结为惩罚。从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在其颁布的行政管理法规中都是把行政处罚放在突出的地位。早先行政法是不研究行政奖励的。尽管行政权力有时也表现为奖励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统治者的利诱行为,不体现民主性质和对公民的教育作用。我国行政奖励,首先体现社会主义行政法的民主性。我们的政府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规集中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大多数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法规都会衷心拥护,并自觉遵守。因此,社会主义行政法是以大量的合法行政行为为基础的。所谓合法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符合行政法律规范原则,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为实现行政立法目的,巩固社会秩序的积极行为,以合法行政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法律后果为标准。合法行政行为,可分为一般合法行政行为与奖励性合法行政行为。奖励性合法行政行为是行政奖励的客体,它是那些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有重要贡献的行为。社会有益性是奖励性合法行为的根本特征,受到物质或精神奖励则是奖励性合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在社会主义国家,奖励性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大人民)非常广泛,人人有机会获得行政奖励,只要他们恪尽职守、努力工作、积极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对社会作出贡献,就有权利获得行政奖励,从而进一步激发自己的主人翁积极性。可见行政奖励是人民鞭策自己奋发上进的有益手段。

同时,我国行政奖励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体现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多方面功能。目前,我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已有许多行政奖励的规定。如宪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这就为各项行政立法中的行政奖励提供了宪法依据。现行行政管理法规中奖励性规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集中在某一行政管理法规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奖励查私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等;另一种是散见于各种行政管理法规中,列专章或专条体现奖励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等。这些奖励性规范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自身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奖励,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外部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不仅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奖励,而且包括地方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奖励;不仅包括对物质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而且包括对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目前我国行政奖励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愈益广泛。1988年2月山西省政府决定建立征集群众建议制度,对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鼓励广大人民积极参政议政。可见行政奖励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第三,我国行政奖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行政法对广大公民的教育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问题,根本问题是教育人。”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与广大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关系极其密切,它在调整广大公民行为方面具有指引、评价、影响、预防、强制等多方面作用。行政法律规范总是规定人们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行政奖励法律规范可达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它鼓励人们从事合法行为,并对其他公民的行为起示范、榜样作用。奖励性规范使有贡献有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获得合法的物质和精神利益,对未被奖励者具有鞭策作用,并使他们在现实利益的推动下,使自己的行为向受奖励者靠拢,树立起新的价值取向。这无疑对社会进步起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行政奖励正在把竞争机制引入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对推动改革、深化改革、全面发展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事业,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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