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制度是政治制度的基础,乡镇政府受乡村环境的第一约束在于财政经济层面。农村税费改革之后,乡财县管成为我国乡镇经济体制的主要内容。这种改革不仅为了技术上挽回乡镇政府财务、债务危机,防止债务继续增长、新旧债务交替的局面出现;更是为了在制度上弥补农村税费改革导致的制度性财政困难。积极层面上,这种乡村经济语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乡镇财政困难,控制了乡镇债务的扩大。但也出现了如下问题:
其一,乡财县管导致了乡镇财权和事权的分离。由于乡镇财政由上级政府进行管理,税权、收费权和发债权等经济层面的行政权力与其他行政权相分离。而乡镇政府的行政职能中许多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职能,如社会保障和福利、环境保护、对教育医疗的投入等,都与财政息息相关。若事权与财权分离,必然导致乡镇政府在处理这些与农民权利挂钩的职能时效率低下,严重依赖上级的规划与命令,从而间接影响作为治理对象的农民群体的利益。
其二,乡财县管导致乡镇政府行为退化。由于乡镇政府的财权向上转移,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毕竟有异于乡镇的自身考虑,因此乡镇政府在事权和财权分离的情况下容易出现财政困难,不得已而采取特殊方式缓解危机,其中包括以不正当的手段变卖乡镇政府的固定资产和出让固定资产的承包权。[3]这样不仅可能损害农民利益,更会导致乡镇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降低,进而演变成国家治理中乡镇政府与农民关系的阻滞。(www.xing528.com)
这两大问题的制度根源在于乡财县管的制度语境让乡镇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丧失独立性。这里的“不独立性”仅指财政自主权的丧失而不影响乡镇政府在履行其他职能上的独立性,使农村治理体系中本来薄弱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被进一步削弱而乡镇政府并未在农村的场域中全面退出,导致乡镇政府制度性地将财政危机转移给农民。因此乡财县管在制度设计上预防乡镇政府“乱摊派、乱收费”的预期现实中并未实现,反而带来较大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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