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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行政执法体制,实施法律效果:杨海坤教授研究论文选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决定》中的论述主要是明确法律实施与行政执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其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实施,而司法机关的形式相对单一。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了从分散执法到综合执法的发展过程,中心问题是行政执法权的集中。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制度化执法既是行政执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决定》中的论述主要是明确法律实施与行政执法体制之间的关系。应该说,行政执法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规范的贯彻和执行的活动,是现代法治中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首先,较之于司法机关的被动消极地适用法律,行政执法承担着更为积极主动的角色。其次,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实施,而司法机关的形式相对单一。最后,从数量上看,现代行政机关的设置要远远多于司法机关,行政事务也远远超出司法争议,因此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角色。

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经历了从分散执法到综合执法的发展过程,中心问题是行政执法权的集中。综合执法通常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由政府建立综合执法部门,将原来由几个机关管理的某一领域交给一个机关来统一管理。另一种是联合执法,行政执法机构由本级政府几个不同的行政职能部门组成,统一检查执法分别以不同机关的名义作出处理。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肯定综合执法后,第一种形式成为了发展方向。因为原有的分散型执法,将主管部门直接规定为执法主体,造成多头执法、多层执法、重复执法、权责脱节等问题和执法违法现象普遍存在。这种执法体制的弊端积聚日久,导致执法成本高昂,而执法效果并不理想,反而对社会尤其是城市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科学的综合执法的出现和发展,提升了行政执法的法律实施功能。另外,除了执法权的集中,行政执法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由原先“运动式”向制度化执法推进。所谓制度化执法,相较于原先的执法模式,更加强调执法的正当性、程序性与权责一致性。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制度化执法既是行政执法未来的发展趋势,也是法律实施的基本方式。(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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