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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政府法治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选辑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学术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愿意提供智识与支撑,为实现行政组织法制化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努力。科学、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至少应当由行政组织基本法、行政机关编制法、行政改革法三大部分的法律规范构成。从而促使组织管理工作全面法定化,保证组织管理工作既有法可依,又能得到必要的法律保障。

走向政府法治新时代:杨海坤教授行政法学研究选辑

新中国成立后的10年间,当时各级政府都制定有相应的组织法,主要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年)、《政务院及其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54年)、国务院中部门的组织简则等。但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行政组织法法制建设基本停滞,行政机构设置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立法包括:(1)1982年《宪法》全面修改之后第三章关于“国家机构”的部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的组织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3)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7年颁布实施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的设置程序及编制管理的规定;(4)部分单行法律全国人大决议、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分散的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规定;(5)最后从1988年开始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一直延续至今。每过几年,就提出行政机构改革问题,但长期以来反反复复,见效并不明显,行政效率达不到人民的期盼。

随着国家各项改革的进一步开展,积极稳妥地推进综合性整体改革的条件已基本具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到“全面推进依法制国目标”的高度,要求“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这表明“体系化、现代化、法制化”是作为国家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最为重要的衡量标准。由此可见,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另外,学术界对于行政组织法领域的理论研究较为重视,组织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国外经验的借鉴和对我国行政改革实践的反思与经验总结都已逐步深入,多元化、深入的理论研究能够为科学、完整的行政法体系奠定理论基础。因此,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组织法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学术界与实务界已基本形成共识,愿意提供智识与支撑,为实现行政组织法制化以及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而努力。

科学、完整的行政组织法体系至少应当由行政组织基本法、行政机关编制法、行政改革法三大部分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建起一整套较为完善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这套法律体系中,不仅规定了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和立法体例,对行政改革进行依法授权、监督和评估等宏观性规范,还详细规定了关于中央或地方各级政府组织的组织构成与数量、职权配置与责任、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领导体制、工作的程序、标准与流程等。另外,还有单独处理涉及中央与地方不同层级组织机构间或中央与地方的同级不同组织机构之间相互分工与相互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协调制度和协助制度;以及处理关于职能、机构或者人员方面争议的法律规范与惩罚纠错机制。从而促使组织管理工作全面法定化,保证组织管理工作既有法可依,又能得到必要的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当前国务院正集中精力,研究建立国务院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开展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作为推进我国行政组织法完善的抓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质就是给行政权力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通过梳理呈现混乱不清的行政权力,解决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做错了要负什么责任,不作为要负什么责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履职、全面履职、履职到位,为市场发育、社会发展、人民利益保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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